求:关于河北省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拆迁补偿经济分配问题和有关规定

政府征用我村土地经济补偿有问题,本村出嫁女得到了补偿,但子女却未得到。子女均为本次常住人口,只因是出嫁女子女却得不到相同的待遇,希望有相关资料及其规定条款来帮助我们,还希望各位多多想办法,谢谢。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2条,结合当地的补偿方案和政府公告,有土地权证书的人就有权利获得补偿,反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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