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规定如下:
第四条,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煤矿事故分为四类:
第五条,死亡和重伤人数由公安机关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
第六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如事故事务处理、现场抢救、清理费用和赔偿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需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省属以下企业的经济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属及以上企业的经济损失由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审核,再上报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经济损失需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30日内,伤亡人数如有变化,事故等级将根据新人数调整。
第九条,如抢险救援超过30日,事故等级需在救援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以新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为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是2008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行业安全规定,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