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顺序承担监护人的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哪些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理由是什么?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理由是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按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按顺序承担监护人依据是什么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第一监护人;
二、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属于第二监护人;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担任监护人的属于第三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四、按顺序承担监护人的依据是什么?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六、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是什么?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是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进行指定。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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