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公立小学初中学校无权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按《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公立小学初中学校无权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