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范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6、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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