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保全中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如题所述

【答案】: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应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基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可能性基础。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是债权行使的一个基本要求,清偿期对于债务人来说相当于一个保护期,清偿期未到,债务人就无须履行债务。如果清偿期未到,债权人就行使代位权,相当于债务人的缓冲器被间接地取消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来债权的行使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对债权作出处分,但是,如果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处分影响到了对其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其对债权的处分就要受到限制。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债权,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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