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如题所述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一、准确把握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
依据《条例》规定,受处分的党员(以下简称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是恢复党员权利的要件,具体而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主观上具有强烈的悔改意愿,如向组织表达悔改的诚意、具体悔改打算等;
二是客观上表现出积极的悔改行为,如通过较好业绩、突出表现证明自己知耻后勇、立行立改;
三是悔改符合实际情况,没有虚假、伪装等成分,如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存在违纪行为,说明其毫无警醒、不知悔改,不具备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
二、恢复党员权利的基本程序。
做好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及时进行考察、公示。一般情况下,受处分人应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党支部应结合受处分人日常表现,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如考察认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应当起草形成《关于拟恢复**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支部公示。同时,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也可以依职权启动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三、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漏错或新错的处理。
第一,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漏错或新错。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存在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或者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应受党纪处分的漏错,上述情形均说明受处分人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精神,由有关纪检机关按程序进行初核、立案及审理等程序后,撤销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自行或建议党委(党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抄告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在留党察看期限即将期满时,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能否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笔者认为,需结合问题线索的可查性、具体性质及情节等综合判断。如问题线索较为单一、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可在按规定处置问题线索后,按期恢复受处分人的党员权利;如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反映的问题较为严重,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有关纪检机关与党委(党组)沟通后,可暂缓恢复受处分人的党员权利,并在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后,区分情况处理。
第二,开除党籍后是否需要再给予政务处分。留党察看期间,因漏错或新错开除受处分人的党籍,并非一律同时给予其政务处分。应根据漏错、新错的性质、情节,结合党纪政务处分“党纪轻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重处分”匹配原则个案把握。对新错而言,如性质严重,可给予政务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处分。对漏错来说,之前的政务撤职处分已相应降低了受处分人的职级,但如漏错在前错查处中被发现,会导致受处分人被降低更多层级的职级,即便漏错本身不必给予政务撤职及以上处分,但为体现过罚相当,仍可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可再次降低其职级甚至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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