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项目可以与甲方协商付款吗

如题所述

众所周知在我国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板块中不容小觑的一部分,建筑工程的资金流动是非常大的。因此建筑合同的付款方式也会有约定。那么建筑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有哪些?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
  建筑施工合同的资金付款方式有2种,可以分期付款,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即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可以按预付款,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现实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应用,还可以用实物、劳务代替折价工程款。

  根据付款方式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这类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二)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可见,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等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皆应依法严格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

  (三)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也有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类似规定。另外,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但是,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这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转包、肢解发包。对承包人的转包、分包行为如何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可见,建设工程虽然可以分包,但不可肢解发包。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一)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二)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三)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四)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分期付款,工程进度付款这两种付款方式是建筑合同的付款方式。在这两种付款方式中,根据具体合同情况细节可以有多种方式进行付款。合同双方可以经过协商,共同商谈出最合适的付款方式。以上就是建筑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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