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的继承问题

合伙企业中,各股东按比例持有企业股份。
现在该企业中一股东因病去世,而该去世股东在生前与其所在合伙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起签署了关于股东持股比例及分成的协议书,每位股东持有一份,先该去世股东的协议书又其配偶持有。
本人想问如下问题:
1、其所持有的股份是否按照继承法的内容规定由其配偶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继承?如不能继承原因如何?
2、由于股份属于“虚”的财产,法定继承人如果能够继承,则在继承时应该按照何种法定程序继承,需办理什么手续之类事项?
3、该种继承应遵循什么法中的什么法律条文,请帮助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文。

PS:由于事情紧急,得到满意答复后本人会给与三十分的附加分,谢谢!

  补充:
  1、楼主只是说“股东持股比例及分成的协议书”在其配偶手中、为其配偶持有,并不是说“股东持股比例及分成的协议书中”已经约定死者的合伙股份为配偶持有。
  2、所以:不能以其配偶持有该合伙股东持股比例的协议就断定那协议是死者的遗嘱。合伙的股份仍然是遗产、不能由其配偶一人独占,配偶只是保管了死者的合伙协议。

  1、“其所持有的股份是否按照继承法的内容规定由其配偶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继承?如不能继承原因如何?”:
  (1)不能完全归配偶继承、只能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2)原因很简单: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如果是有结婚后就有的,属于死者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成为遗产;如果是在结婚后所有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可以先归配偶,另一半是死者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嘱时,遗产应由所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3)“继承法的内容”没有规定“配偶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继承”,只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2、“由于股份属于“虚”的财产,法定继承人如果能够继承,则在继承时应该按照何种法定程序继承,需办理什么手续之类事项?”:
  (1)股份不是“虚”的财产,而是一种财产权利,是实的。
  (2)继承人继承合伙企业股份时:是否允继承人为合伙人、如果办理接纳继承人为合伙的手续,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需要经全体合伙人讨论后决定。
  (3)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是全体合伙人讨论后不同意接受继承人作为合伙人:应作为自然退伙处理,继承人分割死者从合伙企业中分到的财产。

  3、相关参考依据:到底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如果是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如果是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仅以合伙企业为例说明:
  (1)《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4)《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6)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7)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8)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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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4
1.除去合伙企业共同债务后,他的遗产先由其妻继承一半,剩下一半由其妻,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2.一般"默认"继承,有异议的可能通过法院判决;

3.继承法中法定继承;

4.其妻如果要加入合伙企业,必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不同意的,折价或原物退还.
第2个回答  2009-06-14
既然已经说明由其配偶持有,那么可以认为该死者处分了自己的部分财产!
问题二参见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条文为《继承法》
第3个回答  2021-02-13

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呢,会有什么弊端呢?

第4个回答  2009-06-18
1、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处分该合伙股份的,才可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配偶只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果有父母、子女的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以平等继承合伙份额财产。
2、合伙份额是合法财产之一,实际是对合伙资产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合伙事务的参与权。合伙人死亡,属于法定当然退伙,丧失合伙资格;确定合伙人合法继承人;继承人原因不要求退伙、愿意继承份额的,按照合伙协议入伙程序决定是否批准;合伙协议对入伙没有特别约定的,全体合伙一致同意才能批准继承人入伙;如果继承人不愿入伙,或者合伙人不同意批准继承人入伙的,分割死亡合伙人享有份额的合伙财产以及应当承担合伙债务。
3、涉及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继承法、婚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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