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各股东按比例持有企业股份。
现在该企业中一股东因病去世,而该去世股东在生前与其所在合伙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起签署了关于股东持股比例及分成的协议书,每位股东持有一份,先该去世股东的协议书又其配偶持有。
本人想问如下问题:
1、其所持有的股份是否按照继承法的内容规定由其配偶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继承?如不能继承原因如何?
2、由于股份属于“虚”的财产,法定继承人如果能够继承,则在继承时应该按照何种法定程序继承,需办理什么手续之类事项?
3、该种继承应遵循什么法中的什么法律条文,请帮助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文。
PS:由于事情紧急,得到满意答复后本人会给与三十分的附加分,谢谢!
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呢,会有什么弊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