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问题所描述的合同,其签名的后果应当足以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发展对其应有的认知,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应当不足以认知签署代购合同所要面对的后果或责任,因此,此类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签字了,鉴于合同并非纯获得利益或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发展的状态对其应有的认知后果相符,所以,必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进行追认,法定监护人未予以追认的,即便签字了亦无效。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后果,后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得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则不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也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3条、1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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