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企业名称变更还是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有效。企业法人变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只有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降低待遇你不续签才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你不续签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