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本人劳动合同期满,本人不续签可有经济补偿!

如题所述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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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06
如果是因为法人变更,而提出不予续签的情况下,公司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尽量和公司要求协商!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2个回答  2013-10-06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无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3-10-06
法人变更无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企业名称变更还是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有效。企业法人变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只有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降低待遇你不续签才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你不续签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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