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具体来说是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的机制。
2015年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熔断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采用5%和7%两档阈值。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6年1月8日暂停。
2016年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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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1、对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风险提供预警作用,有效防止了风险的突发性和风险发生的严重性。
从我国股指期货熔断机制的设计来看,在市场波动达到 10%的涨跌停板之前,引入了一个6%的熔断点,即股指期货的指数点升跌幅达到6%,即在此后的10分钟交易里指数报价不能超出熔断点之外,这不仅给股指期货的交易者提出了一种警示,也为期货交易的各级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种警示。
2、为控制交易风险赢得思考时间和操作时间。
由于在市场波动达到6%的熔断点时,会有10分钟的熔断点内交易,这足以让交易者有充裕的时间考虑风险管理的办法和在恢复交易之后将体现自己操作意愿的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内供计算主机撮合成交。
3、有利于消除陈旧价格导致期货市场流动性下降。
在出现股指期货异常波动的单边行情中,由于大量的买盘(或卖盘)的堵塞会延迟行情的正常显示,从而产生陈旧性价格,这时人们所看到的价格实际上是上一个时刻的价格,按此价格申报交易必不能成交;
不成交指令不断地大量进入交易系统将造成更严重的交易堵塞,使数据的显示更加滞后。有了10分钟的熔断期,可以消除交易系统的指令堵塞现象,消除陈旧性价格,保证交易的畅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熔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