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费村扣留百分之12的集留费是否违规

如题所述

  农村土地征用费村扣留百分之12的集体留费不是违规行为,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耕种权没有所有权,在土地被征用时,所得到的利益农民只有部分权利,所以村里扣除百分之12比较合法。
  吉林省农委早已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而且经省办公厅进行转发,要求各地落实。其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村集体提留不得超过2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发生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但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农户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意见实施后,征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道路、沟渠等,安置补助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并且已经撤销建制的,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用于农户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本意见规定,凡是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额记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购买轿车、支付招待费、捐赠、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对违背政策使用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行为,要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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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16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耕种权没有所有权,在土地被征用时,所得到的利益农民只有部分权利,所以村里扣除百分之12比较合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0-16
明显是违规行为,吉林省农委早已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意见,而且经省办公厅进行转发,要求各地落实。其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村集体提留不得超过20%。
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内容很多,粘不进来那么多,你百度一下,第一个就是这个文件。
你们可以拿着这个文件先找村委会协商,协商不成到所有乡镇政府举报。如果无法解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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