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考录调动等相关问题咨询

1.有服务年限的在试用期转正之前能否辞职 如顺利辞职对档案是否有记录 对今后考公及政审是否有影响? 2.如已经转正未满服务年限的能否辞职?需要哪几个部门批准?如果不批准而自己申请劳动仲裁成功的算辞退还是辞职?对今后考公或考事业编是否有影响? 0 3.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件里在职公务员未满两年不能报考 那是否是满两年就可以报考?如果考上原单位是否无条件放人?4.浙江省公务员跨市调动是否有什么政策?比如夫妻异地分居 父母需照顾等等? 5.现在在职能否再报考浙江省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 考上了那边再辞职?? 现在我们夫妻都是公务员但是是跨市异地 生活中的困难可想而知 希望能够得到详细的解答 谢谢!

第1个回答  2014-08-15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首先,帮您梳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其中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七)申请辞职;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另外有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
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解读:公务员法对最低服务年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留给下一步的单项法规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而在公务员享受的权利里有申请辞职一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而对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申诉。您这边问的问题比较多,我这边也没法儿给您一个确切的答复,上面列的法律条文您可以参考一下,一切以公务员法为准,当然也要结合您单位的实际情况,准不准都是自己单位决定的。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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