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个人持有信用卡数量和最大额度没有相关规定限制,而单张卡额度以各家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评分和风险管理需要设定,但对于可透支余额则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该办法目前依然有效,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第二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