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该名男子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应根据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造成事故的驾驶员对事故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事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处罚是指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犯交通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第二,交通事故后的逃生没有时间和地点限制,不应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未能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的,如果伤者在送往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治疗后逃跑,也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生”。

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如果这些案件仅仅是因为交通事故或故意杀人而被定罪和处罚,那就不够准确了。因此,对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应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犯罪形态和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认定。

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相同数量的犯罪。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害怕巨额赔偿费用,所以匆忙逃跑。到目前为止,肇事者已完全触犯了交通肇事罪。此后,在逃逸过程中,肇事者再次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并重新构成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客观上是事故,所以两起事故的客体是相同的。在刑法理论中,这种情况被称为同一种数罪。根据数罪并罚理论和司法实践,同一种类的数罪并罚不应同时处罚,而应在法定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肇事者在一次交通事故后逃跑了。在当时的情况下,犯罪人知道被害人受重伤,逃跑后可能死亡,但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营救被害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导致被害人因缺乏及时援助而死亡,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相结合的刑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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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05

安徽阜阳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该名男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量刑还会更多。

1、安徽阜阳一男子肇事逃逸,导致一名老年妇女受伤,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安徽阜阳有一名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老年妇女头部受伤,这名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逃逸了。老年妇人送医抢救无效最终去世了,警方通过走访调查,最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该路段没有监控,还特别偏僻,当时并没有发现目击证人,所以这些案件侦破起来比较麻烦,但是警方没有放弃对这个案子的侦查,最终在两个月后把这个案子告破了。

2、这名男子肇事逃逸,警方抓到他后还拒不承认,认罪态度非常恶劣,他将会受到严惩

安徽阜阳这名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发生了交通肇事,他没想着立即去抢救这名伤者,他想到了驾车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还对车辆进行伪装,并且路过监控地段的时候,用手遮挡自己的脸部。警方经过多方的走访和查找,终于获悉有一个目击证人,警方获得了证人证言,并且找到这名肇事逃逸男子维修电动车的证据,在这么多证据面前这名男子还是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即使没有口供也不怕,警方直接对这个男子进行了刑事拘留,最终这名男子还是承认了肇事逃逸的事实,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明明已经知道把老人撞伤了,没有积极抢救伤者,因为他的逃逸行为最终导致老人医治无效去世了。

结语

行车在路上,一定要小心慢行,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要第一时间抢救伤者。要及时报案,千万不能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第2个回答  2021-10-07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行为既有加重情节(逃逸)又造成加重结果(致人死亡)而规定的较高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满足上文所论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第3个回答  2021-10-05
安徽阜阳一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该名男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量刑还会更多。
第4个回答  2021-10-05
该男子需承担恶意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因为他开车撞人还逃逸了,行为非常恶劣,所以会被依法刑拘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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