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按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9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两种人:1、受让抵押物的善意第三人;2、就该抵押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
按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第220页之论述,不得对抗第三人具体是指不得对抗如下五种人:1、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不包括因赠与、继承等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受让人);2、质权人;3、登记的抵押权人;4、租赁权人;5、部分债权人,包括查封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但不包括一般债权人。
扩展资料:
担保法中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主要在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此种不得对抗第三人系针对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权本应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形。
具体规定见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中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资料:不得对抗第三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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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东西。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其不知情,其权利是善意取得,因而是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其他人不能对抗这种合法权利。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案例: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8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给了丙,并货款两讫。而丙不知道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乙在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