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被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书与听证申请书可否同时递交

如题所述

1、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同时送达,虽然是两个程序,但一般来说可以一起做,这样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2、如果一定要分先后的话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后;
      3、此外,只有符合必须听证条件或者执法机关认为应该予以听证的行政处罚才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一、行政处罚听证要如何组织
      行政处罚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组织:当事人在被行政机关告知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五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行政机关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听证适用范围: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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