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事故,请有关律师朋友来帮忙解答

公民甲修建一栋住宅楼用于自己居住,甲将房子承包给公民乙修建(包工包料、口头约定),乙在修建过程中又将该房子的屋内装修部分承包给公民丙(包工不包料,口头约定),丙找来公民丁刷涂料,在工作中丁被摔受伤,发生医疗费100000元,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共同赔偿医疗费100000元。甲辩称:我将房屋承包给乙修建,应该全部由乙承担,我没有责任;乙辩称:我不认识丁,我没有叫丁做工,我和丁没有任何关系,我没有责任;丙辩称:我只是叫丁来刷涂料,丁该得多少工钱就得多少工钱,我没有从中赚(提成、扣)丁的工钱,我与丁是同工同酬,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本案中甲、乙、丙、丁各承担多少责任?法律根据是什么?法理是什么?
非常感谢joeyczp的回答,但是甲、乙、丙、丁各承担多少责任?法律根据是什么?不搞清楚这个问题,事情还是解决不了。

  你好:
  1、工伤产生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如何界定是关键。在你说的这个案例中,由于雇佣丁劳动的是丙,而丙包括乙都不是有资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因此劳动关系无法界定。
  2、本案只能算作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他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除了雇主应当负赔偿责任外,发包人或分包人也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甲、乙、丙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丁是否承担责任则要看他在受到人身损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补充:他们四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是这样的:
  首先,丁的责任要看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来判断他是不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具体是多少的责任我现在无法判断。而且法律只是作出非常笼统的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减少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实际操作中是由法官来自由裁量的。
  其次,甲、乙、丙之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应当承担责任他们承担的是一种连带的赔偿责任,甲、乙、丙三人是丁的连带债务人。说得直白一点就是丁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一个人要求赔偿全部的责任,甲、乙、丙任何一个人都有这个义务向丁承担这种赔偿责任。至于甲、乙、丙之间内部责任的分配与丁是无关的。因为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更有保障,而每一个连带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索其应当承担的部分,一般就是三人平分的份额。但甲、乙、丙之间怎么分与丁是没有关系的。“对外连带,对内按份”是连带责任的最好概括。不知我说的是否够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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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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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6-12-19
由丙承担全部~甲 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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