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还没有上牌!但是有临时牌!可以开吗?规定只能在什么范围内开呢?

如题所述

新车有临时牌可以开,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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