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其治安罚款200元。按照《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180天内限制其购买车票。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网站2018年9月3日发布《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新增因严重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247人。高铁“霸座男”孙赫出现在“黑名单”中,被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
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扩展资料:
高铁霸座事件始末: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西站开往北京的G334次高速动车组列车上,一男子霸占别人的座位还对前来劝阻的乘务员各种胡搅蛮缠,视频发到网上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从而被人称为霸座哥。
2018年8月22日,该男子通过媒体向公众致歉,但网友们似乎并不买账。事发后,关于该男子身份的各种传闻迅速流出,称该男子名叫孙某,山东籍,为奥的斯电梯公司员工,还有消息指该男子为韩国知名大学在读博士。
8月22日,奥的斯电梯官方首先发声,表示经查该男子并不是奥的斯员工。但关于该男子为在读博士的传闻,经媒体记者证实,消息属实。
2018年8月23日上午,记者致电网传该男子就读的韩国圆光大学,该校国际交流处的一位老师告诉记者,她已经知道了国内的这则新闻,确认霸占座位的男子就是该校在读博士孙某,但孙某专业与网上所称的“信息经济专业”不符。
圆光大学没有这一专业,经济专业领域里只有经济系和经营系。但至于该男子是脱产博士还是在职博士,在国内有无任职,究竟攻读什么专业,平时在校成绩如何,表现如何,国际交流处的老师表示,这些信息都不能向记者透露。
参考资料来源:
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获悉,近期在网上“火”了的高铁“霸座”男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局集团公司客运处相关负责人首次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
相关负责人称,事件发生后,铁路公安部门随即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目前,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铁路部门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此为鉴,依法维护好站车秩序和旅客权益。
近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霸座’”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内容显示,在由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强行霸占女乘客座位,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该事件经网络曝光后,引发舆论关注。8月22日晚,涉事男子孙某发布视频,公开向当事人道歉,表示悔恨和自责。
来源:人民网
霸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从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
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另外,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人买火车票,售票单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车票上体现出来的内容,比如座位号就是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条款,乘客有权利依照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而乘客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
相关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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