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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1
  总则
  一、 为维护本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厂管理规章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润澳家具厂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
  三、 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应参照苏州润地利集团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如集团管理规章制度中亦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执行。
  四、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苏州集团综合办办所有。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
  一、 人员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
  第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四)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二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天向厂办提出辞职报告,到公司综合办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到综合办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综合办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对于不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结标准和办结事项,参照相关岗位职责。)
  第五条 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综合办申请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应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综合办核实,经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综合办办理辞退手续。未经综合办核实和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不得辞退。辞退员工,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辞退者。
  第八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综合办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综合办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续签合同的通知,员工需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厂办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前一天,仍不提出与工厂续签合同,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为其办理合同期满后的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除管理层外的操作工人的雇佣与辞退等手续一律由厂办给予办理。
  二、 待遇
  第十四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第十五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
  (2)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六条 假期类别:
  (1)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基础工资200%、假日按日基础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2)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3) 婚假(本人结婚):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4) 产育假:
  ? 女23周岁或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 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基础工资。
  ? 产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5)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6) 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急诊除外),并经主管上级核准。病假休假时间累计计算,两个半休算一天。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 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7) 员工申请事假,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发放:三天以内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当月累计超过三天,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和考核工资的5%;五天以上,扣当日基础工资和全部考核奖励工资。
  三、 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本厂员工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厂务部负责内容:
  (1) 全厂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材料的编撰与修改;
  (2) 全厂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 各类培训制度的制订及修改及审议;
  (4) 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跟踪、考核;
  (5) 外聘讲师的联系和招待安排;
  (6) 全厂外派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7) 外派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8) 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拟定与执行;
  (9) 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内容:
  a) 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b) 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c) 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d) 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e) 受训员工完训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培训成果。
  第十九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各部门依据岗位的需要和市场、生产发展情况,拟定各类人员培训方案,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厂办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需求,汇编“年度培训计划表”,呈报总经理核签。各项培训课程提报呈核后,厂办应于定期内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员工培训申请”,呈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主办部门应依据“年度培训计划表”和“员工培训申请”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之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部门等。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厂办统一印刷,以便上课发给学员。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培训结束时,应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课题负责监考。
  第二十二条 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厂办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各项培训的测验如果缺席,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培训测验成绩成果报告,作为考核及晋升之参考。
  第二十四条 培训评估:
  (1)每项(期)培训办理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 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报公司综合办。
  (2) 厂办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分析员工培训反馈的情况,比较培训费用,并做书面报告,报总经理签字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外派培训:
  (1) 因工作需要外派培训员工,应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呈报厂长签字批准,再经由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外派受训,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办理考勤手续。
  (2) 外派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之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送厂办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登录于员工培训档案。
  (3) 如有需要,外派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人员。
  (4) 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时,应送厂办审核其外派受训之资料是否缴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审核,财务部门不应予付款。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培训之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培训安排在假期,应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
  1、 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第二条 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第三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第四条 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
  第五条 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第六条 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第七条 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八条 公司应设置甲种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橱内,置于明显之处以防污染而便利取用。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其内容物有缺时应随时补充。
  2、 电话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不得打私人市话。
  第二条 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并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三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3、 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二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证以资识别。未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入。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向厂办申请补发。
  4、 员工就餐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未到规定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提前就餐。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不许插队,不许替他人打饭,不得拥挤。 就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的能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第二条 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饭菜,剩余饭菜、洗碗水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四处随意泼洒。不准在食堂内追赶、打闹、嬉戏、高声喧哗,做到文明用餐。
  第三条 在食堂用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搬挪、拆卸、破坏公用设施,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
  第四条 就餐人员不准把食堂餐具带回办公室或宿舍占为已有。 就餐后,应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清理。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第五条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给予罚款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厂部将给予严肃处理。
  5、 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证件齐全:健康证、上岗证等必备。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准在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戴手套。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
  第二条 食堂时刻保持清洁卫生,每餐后必须对食堂的桌椅、地板进行清洗。餐具清洗干净后,统一消毒。平等待人,饭菜定量,食品足秤。
  第三条 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每月盘点一次,每月定期报苏州集团综合办。
  第四条 提前一天制定隔天的食谱,品种式样多,改善员工伙食,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未烹调的食物要生熟分类收藏好,防止老鼠等害虫的入侵。
  第五条 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和保管室。
  第六条 下班前,要关好食堂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做好防盗工作。
  6、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 员工宿舍楼内一切设施属公司所有,爱护宿舍内一切公物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员工必须由正门进入,不得攀爬阳台、翻越窗户,未经宿舍保安检查并许可,任何人不得把东西搬离宿舍楼。
  第二条 不准随地吐谈、乱丢东西,室内设施不准随便移动拆卸。一切日常用具要干净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整洁美观,不准往窗外丢杂物,卫生间要经常洗刷,垃圾要倒入指定垃圾桶。
  第三条 员工所分配锁匙只准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转借同宿舍员工以外的任何人,放假员工要把自己的东西交托他人看管,以免丢失。严禁在宿舍楼赌博,嫖娼、酗酒、偷窃及有伤风化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做到水龙头有开有关,人离房间要关灯。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不准私自接电线,预防火灾事故,保证公私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宿舍严禁放高声喇叭,不准打麻将、打扑克、酗酒及大声喧哗,上下夜班的员工要保持安静。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 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员工自己财物自己保管,任何人未经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室内不准张贴带色情的画片、图像、放黄色录像带。
  第七条 员工宿舍的水管、电灯坏了,必须及时报告宿舍保安请人修理,如不报告出现事故由该房员工自行负责。员工不得擅自违章维修,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保安队长及值班保安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宿舍卫生、水表、电表、电器线路,发现违章线路立即拆除,经教育再次违犯者报公司办公室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集体宿舍床位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带外人来宿舍住宿。探访者,需凭证登记,经验证核实后方可进入。探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来登记表上如实填写。探访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探访员工所住宿舍。亲属留宿须经保安同意并登记,留宿期间发生异常事件,相关责任不能明确时,由被探视员工负责。
  第十条 员工退出宿舍时,必须到厂办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由保安清点宿舍一切物品,遗失、损坏则照价赔偿。
  7、 工厂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第一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厂办制订,报综合办批准执行。
  第二条 警卫人员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1、 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 ,不得偏袒徇私。�
  2、 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 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 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 告上级。
  5、 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6、 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
  7、 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8、 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9、 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记录在“警卫日志簿”,并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办核阅。�
  第三条 人员管制:
  1、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2、 外界来宾到工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本厂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3、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持相关申请单核准后,准予进厂。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四条 物品管制: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部门制定“责任人表”送警卫室执行。�
  a) 厂商交货时所随带运出的物品,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b)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 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 由携带者叙述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 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c)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 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 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d) 本公司员工及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如遇特殊情况,需先报综合办批准。
  第五条 车辆管制: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须凭相应的核实单据放行。私人车辆须有公司开据的通行证方可进出。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六条 紧急事件之处理:�
  1、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2、 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 判断情况若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厂办。
  ? 判断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 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8、 值班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单位导领,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三条 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华。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值班室。
  第四条 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第五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核定。
  第四章 工厂安全管理准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二条 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第三条 火灾防护: �
  1、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3、 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4、 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电线不得接用过大功率保险丝,用电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5、 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第四条 窃盗防范:
  1、 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橱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警卫人员 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夜间值勤的警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2、 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上锁。�
  3、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五条 身体伤害的预防:
  1、 危险性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发生伤害时,应急时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2、 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3、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运转中的机器,女员工应将长发束起,以防卷入机器设备。
  4、 工具应放于工具箱中;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第五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办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车间工人由各班组长负责考勤。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四条 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5号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依据。
  第五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病假应出示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
  第六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凡未按上述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对于责任不清的工伤处理,需经过公司法务人员核准。)
  第七条 普通员工请假1天的向主管请假,向总经理备案;普通员工请假2天、主管请假1天的向总经理请假;普通员工请假3天、主管请假2天及以上的向总经理请假,向董事长备案。所有请假需提前办理手续,提出书面申请,突发情况可电话请假,但上班后1日内需补办请假手续。生产工人请假,需向班生产主管请假,并向厂办公室备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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