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条以及相关劳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以下人员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劳动者;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明确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 其他人应该指的是非标准劳动关系,从其主体特殊性分析,包括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国还有学徒工等。从其内容的特殊性分析,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受到我国劳动法的约束和保护。
补充材料:
其他几种非标准劳动关系:
1、兼职工兼职工在调查中使用很少,只占非标准用工中的5%,往往集中于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专业技术能力比较强的工作,一般担任兼职的劳动者均与其它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有的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兼职工作,无需到兼职的单位去工作。
2、在校学生在校学生目前在毕业前实习的比较多,占非标准用工单位的20%,有的在用工单位从事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作,在大学生实习中占35%,有的则在用工单位是纯粹见习生,占大学生实习中占65%。
3、区域外包或业务外包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单位听说劳务派遣很可能被取消,因此采取多种手段将原先使用派遣工完成的业务,通过签订民事合同的形式外包给其它单位,据统计,区域外包和业务外包共占非标准用工关系的15%。
4、下岗、协保、停薪留职、内退目前单位中使用的在其它单位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以及内退的人员的比例在10%。由于这些员工实际上属于其原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或者由原单位依法将其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退休,因此用工单位不必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工单位普遍欢迎并长期使用他们的原因。非标准劳动关系有很多种,比如临时工、学徒工等都是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就会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首要问题。劳动争议主要是以预防为主,处理为辅的。所以要想有效的控制和预防劳动争议,就必须要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受到我国劳动法的约束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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