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如题所述

一.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担保物权是设定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其内容是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与一般物质具有同一性质。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补充材料:

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做什么事情都要排队一步一步的来,你看那些需要排队的地方,如果没有排队的话乱成了什么样子了。偿还债权搞清顺序也可以不慌不忙按部就班地进行,如果不清楚顺序跟个无头苍蝇一样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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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4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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