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范围之内户口迁移,目前暂时不能在网上办理。
《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五章 迁移登记
第四十条〔户籍迁移政策〕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成都市实行单独的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入户条件由成都市自行制定。
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遵从自治州、自治县(含自治乡的县)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迁移人办理要求〕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从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四十二条 〔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第四十三条〔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四十四条〔务工经商迁移〕在省内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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