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ORGANIC SAL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CIS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是以无机盐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的设备、仪表生产企业、有关的科研、设计、贸易、大专院校等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合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协会坚持搞好双向服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埸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无机盐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市相关协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进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组织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埸环境。
(二)针对本行业的发展及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企业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参与本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对制、售假冒伪劣无机盐产品的举报和查处工作;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和制定,并组织好贯彻实施。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由协会签署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五)协助会员单位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增强竞争能力、积极协调技术和产品出口政策,协助政府和企业,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六)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防止行业垄断和压价倾销,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无机盐产品发展动态和重点产品统计资料,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努力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八)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和有偿技术服务,参与科研成果和名牌产品的评审及重大技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大力推动行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
(九)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和全行业对外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十)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协会工作的要求,加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网站、会刊等行业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举办各种类型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
(十一)充分发挥协会和专业分会的作用,增强协会的整体功能和凝聚力,加强对分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二)承担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委托,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据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国内外在无机盐行业有声望,且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可聘请为本协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二)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整体利益、合法权益和本行业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提供经济技术报表、学术论文、科研信息、生产经营和科学管理经验及有关资料;
(六)优先向本会有偿提供科研成果,及时向本会反映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有关重大问题;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
(十二)聘请本会专家、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行业业务,热爱本会工作,有一定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7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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