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性交易这个问题,要全面地分析,就得从这四方面下手。
第一,性交易是否符合正义?
恐怕没有人认为这是正义而且合乎道德的。
那性交易是否是不正义,甚至是罪恶的?这就有争议了。这也是自然法学派面对的问题,在当今这样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再也不是欧洲中世纪那样上帝和他的教会主导着人们的信仰。所以,这就需要社会具有一种道德上的共识,至少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然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似乎当今并不存在。不过,在我国,这种道德上的决定权由党和政府享有,按照官方的口径,性交易是显然不正义不道德的。
第二,性交易是否促进社会的利益、满足社会的需要、维护社会的秩序?
必须要承认的是,性交易的社会作用是极具两面性的,优点和缺陷同样极端明显。大致梳理一下其社会作用。
优点:1、解决基本需求和欲望的发泄;
2、降低性犯罪的可能性和机率;
3、促进就业;
4、创造财富,增加税收,吸引投资。
5、避免由非法化所带来的权力寻租。
缺陷:1、伴随有拐卖、毒品、黑社会等犯罪的发生;
2、对性工作者个人的健康发展有害;
3、可能会对社会风气有不良影响(这个只是可能,需要可靠的证据证明);
4、可能影响个别家庭幸福和青少年成长(也需要可靠的证据证明);
5、可能会传播性病(也需要可靠的证据证明)。
当然肯定不是很完全。决策者需要在这些优劣中进行权衡和选择,通过建立模型,得出所需要制定的政策。
第三,性交易合法化是否符合法律自身的逻辑?
从法理和我国当前法律现状来看,性交易行为有的属于犯罪,有的属于行政违法。
在刑法中,性交易犯罪有两条(?记不太清了。。。),一个是强迫卖淫,一个是容留卖淫。我认为这两条都是对女性本身性自由的严重侵犯,一般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其他的性交易行为,包括嫖娼、卖淫、一般的组织卖淫等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争议点就在这里。有人认为这些一般性交易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有人认为有社会危害性,这就要和上面的社会作用问题联系起来看。还有的争议点在于,根据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政府对一般性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是否是越权的,是否符合宪法和行政法的法理和相关规定。这就取决于在法律这个体系内,是否将一般性交易定义为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四,性交易是否符合民族精神和传统?
性交易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相反两方面的表现。符合: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这种行业(好像全世界大部分都是),也被历史上社会的主流所包容。不符合:新中国建国以来一直是非法的,和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精神风貌相违背。这种争议的问题就看决策者如何取舍。
追答你也是太不小心了,不要报警,你已经犯法了,花钱买教训,以后长点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