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不包括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1-26
基本定义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对象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误区
2010年修订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了对监察对象的处理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些同志仍对特定的情形下的监察对象的界定等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时常走一些误区。

误区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应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应具有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仅包括政府系统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还包括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其中,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担负当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不属于监察对象,如中央党校中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这人类不属于监察对象。

误区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均不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则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上述单位如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则无论其工作人员是否由国家机关任命,只要其从事公务,便属于监察对象;前述情形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一般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这些人员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但因某种原因未经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任命手续的,其仍属监察对象,这在监察部《关于对未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员管辖问题的答复》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校长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但实践中有的直接由教育部门党组(党委)任命,在这种情形下,这类校长也属于监察对象。

误区三: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均不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包括工勤人员在内的从事公务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但该规定并未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作出规定,故这类人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如具体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表明其工作已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他们与国家行政机关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并无实质性不同,此时,这类工勤人员相当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可作为监察对象。然而,对那些未具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勤人员,则不宜作为监察对象。

误区四:对经查证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均可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查证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均可作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查证对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如其适用政纪处分,可以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但如其不适用政纪处分,则不能作出该决定,只能提出给予其他处理的监察建议,如对经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审核同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便不能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