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如题所述

以下是六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原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一)主要证据不足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某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时,认为该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作为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处理,采用了罚款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收集违法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表现形式。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食品卫生法》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那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四)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也叫越权执法。这样越权执法行为,在《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几年中,不少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违法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中,常有越权执法字样。如买卖双方食品变质的处罚过程中,处罚决定常有这样字样:“卖方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这种决定,不仅是监督机构的越权执法,而且把监督机构置于双方经济纠纷中去。监督机构的这种判决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又如罚款处罚。罚款是《食品卫生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权,但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有越权执法字样,写“罚当月奖金,降一级工资,撤销行政职务”等越权字样。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罚款权,没有涉及奖金和工资权。更没有撤销行政职务的权力。监督记录的这种字样实质都是行政行为的违法。

(五)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中,也经常有所发生。本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范围,硬要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对菜农索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借故勒索。这就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应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而具体执行人员长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复,或拒绝不办。这种行为就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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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09
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明显增多,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类型的案件也占有相当的比例。可以说,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症,同时也成为国家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大通病。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损害了作为纳税人为政府提供纳税支持的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严重损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政府的行政行为才能更趋规范,执政为民、服务于民、建立责任政府才不会成为空话。一、修订行政执法条例,明确界定不作为乱作为。要修订完善行政执法条例,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作出界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不当利益等行为均属“乱作为”。明确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应当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应当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等行为,均属“不作为”。二、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的情形和责任追究的范围;制定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确定评估考核项目内容,量化评估考核标准,定期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进行评估考核,并把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服务职能,做到高效、便捷、优质服务;是否严格遵守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做到廉洁管理和工程优良;是否倾听群众意见,切实纠正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和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等,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行政效能监察手段整治机关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三、成立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成立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投诉举报。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信箱等。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明查暗访、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掌握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对投诉人的投诉,要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督办等程序进行,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教育一片,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四、完善立法,构建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扩大法院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受案范围,规定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原则上行政行为相对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诉讼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对于一些需由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的职能,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可以说,提起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惩治行政不作为的主要途径,是遏制和惩治行政不作为、乱行为现象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屏障。实践证明,这也是遏制和惩治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有效武器。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实行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的分离,不断加强行政自控;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制度、行政长官定期汇报制度、专门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等,努力从监督机制上预防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行为的发生。(作者单位:咸阳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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