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 哪些不合格

如题所述

公务员录用体检,不合格的标准有很多,具体可百度搜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该标准中有详细的规定。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节选: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æœªçº³å…¥ä½“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另外,不同的岗位,还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可以百度搜索“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3-22
以下是《公务员的体验标准》的《通用标准》请详细查看。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公务员的体检,请参考最后一条的规定。

《通用标准》共分22条,分别在心、脑、肺、
肝、肾、胃、血压、血液等身体各个方面的公务员健康标准做出明确限定,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在22条《通用标准》中并未对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确限定。

《通用标准》还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通用标准》规定不能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病症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等器质性心脏病者;

严重的低血压、高血压或血液病患者;

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患者;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患者;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患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红斑狼疮、皮肌炎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者;

严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患者;

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患者;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第2个回答  2017-05-04
不合格的项目很多,你是有什么担心?如果不放心,可以下载个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对照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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