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行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一、办理程序为: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二、根据《大陆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二条规定: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中制作、签发。
4、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
由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扩展资料:
办理台湾通行证相片标准:
1.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儿童不得系红领巾;不着浅色衬衣,不得化妆、涂口红,不得戴发卡、项链、耳环、耳坠、墨镜等;
2.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分明,神态自然,露双耳,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等,脸部无局部高亮度、颜色过深或泛白等现象;
3.不得使用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相片和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相片;
4.相片尺寸:长48毫米,宽33毫米,人像头部长度28-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台湾通行证办理流程
一、本地户籍居民
(1)持台办 “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2)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3)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4)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5)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大陆居民经批准应邀赴台,可分别由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6)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7)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8)居住证持有人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通行证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相应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二、非本地户籍居民省内就近办理
可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就近申请
赴台定居和赴台个人游签注(含海西区赴金马澎地区个人游签注),以及《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服务指引》中指定受理机构的情形除外
三、非本地户籍居民跨省异地办理
可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就近申请
赴台定居签注,以及《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服务指引》中指定受理机构的情形除外
此外,须注意以下事项
(1)大陆居民跨省异地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件》及签注,不包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2)大陆居民在居住地就近申请办理赴台个人旅签注,所居住城市应属于开放赴台个人游城市
(3)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就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四、其他可在居住地就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情形及所需材料
(1)31个城市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可在居住地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31个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
(2)全国 60 周岁(含)以上大陆居民在非户籍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可在居住地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3)大陆居民在非户籍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可在居住地提交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的申请
符合上述情形的大陆居民在非户籍地跨省异地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须提交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就业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 6 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60 周岁以上老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六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等)
申请补、换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申请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六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等)
五、到现场办理之前可先在网上进行预约
通过「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点击“预约申请”选择本市进行业务申请
未满 16 周岁的申请人不允许在网上申请出入境业务,应在监护人陪同下前往出入境大厅申请
以上材料来源于
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回答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 ,个人旅游签注(G签注)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在台湾停留时间自入境台湾次日起不得超过15日。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提出申请。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含)时,出入境管理局不受理签注申请,不予出境,证件持有人可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通行证延期手续。
如您首次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要亲自前去出入境办理此证及加注G签,出证后可请人代领;如您已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仅需加注G签,则可委托他人代为送签。具体情况请询出入境管理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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