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有证不能过户有哪些风险

如题所述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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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8
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流程如下:
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买到),在合同里面都写明你们双方的约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几次付款,一般都是签了买卖合同首付给他3成,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过户当日付6成,等你拿到产证后给他最后的1成。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要签字的,如一方不去的话要去公证处作委托的。

资料扩展: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技巧,如何规避风险:
首先,安置房产权是全家人共同所有的,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上,每个家庭成员必须签上名字,以示同意,如果缺少某个家庭成员的签名,以后,可以以该家庭成员不知情,侵犯他的利益为名上诉撤销这份协议,这个胜诉可能性很大的。
第二,在安置房买卖之后,办产权证之前,如果房价上涨了,那这个增值部分,房主是不是要分享一点,这个事先都应该商量好,在合同里写清楚,买方也大方一点,毕竟办产权证还是要房主协助才能办理的。
第三,由于安置房买卖时间段没有产权证,所以,不可能预算出后续办产权证、过户时应该承担多少钱,一般的合同,是这样写的:第一次办产权证时所要支付的钱由房主出,第二次过户时要支付的钱由买入方支付。这样大家分担,但是这样做,忽略了一点,就是房子是在增值,而增值部分房主是享受不到了,而且房主还得给买方支付一笔办证钱,实际到手的只能算是毛钱,有点冤。
如果我们要规避这个风险,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本人所到手的是净钱,自签字以后,有关本房屋办证过户等所发生的花费,一概由本人无关、由买方负担。这样,以后不管花费多少,管他契税、个税、增值税,你都可以高枕无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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