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是这样的。公司将架设光缆工程外包给工程队(没有资质)。工程队负责人明确施工人员注意安全,施工过程中要检查有无隐患。但施工人员没有检查就上了杆,结果从杆上摔落下来。医药费及生活费工程队已全部负责。医生表示此人的伤无大碍,伤势已基本痊愈。可是现在这名施工人员竟提出让工程队负责人一次性付给其赔偿28万元,要不然就不出院。又去找法律顾问到公司,让公司给盖章认定工伤。我感到很疑惑,他说工伤就工伤了吗?如果这样就可以算工伤,那么公司员工在上班的路上不小心摔一跤也可以住进医院不出院凭工伤了?这种事情到底应该怎样解决?责任应该怎样划分呢?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工作受伤的应该找那里的负责人和老板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