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错误的领导实行“双规”,“双规”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名词和动词,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简称。 双规通常用于查处腐败分子,被双规的官员通常被从家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
什么是双规?
特指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必须交代问题的一种政策。

“双规”---反腐肃贪的利器
提起反腐败, 广大机关干部及人民群众对“双规” 一词,已是耳熟能详。同时,再没有另外一个词组能像“双规”一样,让那些在职的腐败分子心惊胆战。
其实,“双规”的准确提法应该是“两规”和“两指”。它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有两大来源:第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施行)中规定:专案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及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这是党规;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通过)中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及指定的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是国法。
自“双规”实施以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调查手段,促使了许许多多的腐败分子交代出腐败犯罪的事实,震慑了许许多多的正在“滑落”的官员,挽救了许许多多正在“伸手”的干部,无可置疑地成为突破疑难案件重大案件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笔者认为,“双规”的威力和有效性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掌握必要证据的前提下,经过严格的报批程序,而采取的一项组织措施。由于证据在先,程序严格,实践中就会使不少调查对象产生“既然已被‘双规’决无侥幸过关”的心理,从而无可奈何的交代部分或全部事实,以争取组织上的从宽处理。客观上也就为办案撕开了口子;
第二,由于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案件双方当事人得以专门的、不间断的、全方位的、近距离的接触,办案人员可以随机掌握对方的心理、习性、行为等细微情况,可以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的工作,最后突破案情。戚火贵案件中,与戚妻同居一处的办案女同志,就是根据戚妻的神态变化,敏锐地捕捉到了其藏匿的一张小纸条,使案情获得重大进展;
第三, “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暂停行使权力,也就等于他丧失了部分诸如设置障碍、掩盖犯罪、串通舞弊、威吓群众、寻求保护伞等行动的能力。一旦他的屁股离开了马桶,臭气自然也就捂不住了;
第四,由于是在指定的地点,被调查对象失去了与外界的联系,陷入一种“空晃”的境界,一切都变成了难以预测。他一方面不可能组织串供,另一方面不了解外面的情况。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拥有的信息资源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办案人员可以利用自巳掌握信息的优势,针对被调查人员一头雾水的劣势,精心设计调查方案,不战而屈人之兵,迅速取得突破;
第五, “双规”还是解决目前反腐实践中体制缺陷和法律空档的有效手段,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有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有一些调查对象,开始就对其采用司法手段不甚妥当,或者法律也不允许,甚至还莫奈他何。但是,如对其先实行 “双规”,事情会顺利得多。
采取 “双规”手段,是一项非常严肃慎重的工作。一九九八年以后,中央纪委及国家监察部又配套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对采用 “双规”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行为规范。迄今为止,作为司法手段之外的一种 “温柔的”威慑, “双规”犀利的锋芒,触动的是那些人民群众深恶痛切的腐败分子,维护的是党的形象、社会的正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双规”是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反腐”和“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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