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民乔某,用网箱在其承包的水库中养鱼,经常乘船精心看护。

某县农民乔某,用网箱在其承包的水库中养鱼,经常乘船精心看护。某日早晨,乔某发现许多死鱼漂浮于水面,且能够明显嗅到水面散发出的难闻气味。他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上游某化工厂污染,导致鱼死亡,于是马上赶到县环保局,请求派人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业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乔某又立即赶到县渔业管理局,请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业管理局既不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也不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化验。为固定证据,乔某只好请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6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收到县渔业管理局作出的因其渔业污染事故被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县渔业管理局的现场监测资料,乔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县渔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60万元。
请分析:
(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乔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和司法考试行政法的题很像,我试着作答:
(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不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县级环保部门应对水污染防治实施同意监管,所以环保局工作人员不能因不由具体负责就推脱监管责任。
(2)、首先,可向处在上游某化工厂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其对自身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可以向环保局的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也可以向县渔业管理局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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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3
(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