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24条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不太明白这句话的全部意思,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条是不是对于普通员工来说不具有约束。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句话是指二年内不能从事前公司类型的工作吗???
3.如果没有签合同的是不是不具有约束效应。

对于您的问题,律师提供一下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竞业限制的条款确实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损害其所在单位的利益。因为这些人接触的是用人单位的核心范围,掌握着重要的商业秘密或者是客户资料。如果让这些人能够从事与其所在单位相同行业的其他工作将会给其所在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
2.而相对于除了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他们接触到的并不是企业的核心,而且具有很强的替代性。所以,并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这里也可以反向推出劳动者也是可以和其他用人单位简历劳动关系的,只要是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是用人单位没有反对。因此一般的劳动者并没有竞业禁止的限制,这也是为了保护一般劳动者的权益。
3.您说的第二个问题是正确的,二年内不能从事前公司类型的工作。
4.一般的劳动者没有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并不意味着一般的劳动者可以泄露商业秘密。 因为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就算他们之间没有约定,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不言而喻的,这在合同法里面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都是应当保守商业秘密。都应当收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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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0
1,竞业限制义务人: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核心员工等具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普通员工确实没有这个义务。
2,竞业限制期限:期限需由劳资双方以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单独的竞业限制合同自由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多出的期限是无效的,不再受到约束。所谓竞业限制,就是不能到与原单位的直接相竞争的同行企业中去就业。
3,不错,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事后又没有补充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或保密合同),则劳动者不具有竞业限制业务。
此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可以在平时工资中体现出来,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22
1、是的,竞业禁止的适用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是指不得经营同类型且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没有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就不存在竞业限制
第3个回答  2010-07-23
1、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以实际劳动关系确立为唯一标准,因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最重要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补签的,法律上是以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为标准的;
2、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前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因此竞业限制是指不能从事同行业内的公司的工作;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制对普通员工来说应该也是具有普遍约束的,不过关键得看普通员工的工作岗位内容,是否会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会涉及,则也有保密的义务,不过一般来说是有保密的义务的。

个人观点,经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10-07-22
对普通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是最长不超过两年,并且公司要支付一定的补偿才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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