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里经常有相对人和第三人这两个概念。

有时候他们是一个人。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呢?分别在什么时候用呢?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相对人概念:民法上有所谓““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7-20
相对人

又称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中使用较频繁的称谓,它原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为一个法律性文件则已明确使用了“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词。由此,它现在已成为了一个法律术语。

第三人

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请参考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相对人,和第三人大都出现在合同中,相对人,我理解就是合同相对人,是一个相对特定的人,比如和你签定合同的另外一个人就是你的相对人,一般都是说合同相对人什么的,就是只的特定的人,具体的不一定只是只一个人,也可能是很多人,只是这些人是相对特定的,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而第三人也多出现在合同中,第三人是不确定的人,是与你有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人,比如说你与一个人签定了合同之后,你们两个就是合同相对人,而合同之外不受合同效力约束的人都是第三人,第三人又分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7-20
最佳答案请参考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人是与其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联的,相对人是关系外的第三人、善意的相对人、恶意的相对人等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