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中承制单位的产品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承制单位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有着严格的规范: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制单位必须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完全符合研制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以及合同的明确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七条强调了产品检查和试验的重要性。在产品被确认符合验收标准之前,承制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自我检测,只有通过军代表的验收,产品才能正式交付。


出厂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首先,必须符合第四十六条的要求,附有检验机构和厂长签署的合格证书,证明产品已通过质量检查。
    其次,军代表验收是出厂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在通过验收后,产品才能被允许出厂。
    产品必须配有详细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以便用户正确操作和维护。
    包装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的包装规定或合同条款,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承制单位还需根据产品特性及合同要求,制定专门的包装、搬运和发送的质量控制程序,以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把控。


第五十条提到,承制单位需按合同规定为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是保证产品使用效果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一条则建立起了质量信息反馈网络,包括故障报告制度和纠正措施制度。对于任何质量问题,承制单位必须及时与使用单位沟通,迅速采取行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使用单位。


总的来说,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在使用过程中,对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有着详尽的规定,旨在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满足军事应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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