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和75%的区别
在2018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扣除是75%的比例,50%是以前的比例.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研发费加计扣除有时间限制吗?
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说有时间限制,也可以说没有时间限制.
一、因为根据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个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二、而扩大加计扣除比例是有时间限制的: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所以,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75%(100%)的时间限制是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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