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2020)

如题所述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安全工作,预防气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规范的气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工业气体气瓶、车用气瓶等。
3. 第三条 气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4.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气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气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相关工作。
5.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气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相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管理。
6. 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监督,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7.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行业协会、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 第八条 鼓励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
9. 第九条 从事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相关活动。瓶装气体使用者应依法依规进行申请检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10.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满足要求、确保安全的原则。
11. 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
(二)配备依法取得相关资格的气瓶充装作业、充装前检查以及相关管理的人员,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三)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对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电子档案,采购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建立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逐批查验货源单位出具的气体质量证明书并进行必要的检测,进货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建立瓶装气体销售台账制度,逐批核实瓶装气体经营资质,确保充装活动有据可查,具有可追溯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且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七)推行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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