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如题所述

1.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情况。
1.3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1.4 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2. 第二章 救援报告
2.1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2.2 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2.3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2.4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2.5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列车信息、旅客人数、伤亡情况、货物品名等。
3. 第三章 紧急处置
3.1 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进行安全防护。遇有人员伤亡,应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路。
3.2 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立即组织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请求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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