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

如题所述

当日权益减去持仓保证金就是资金余额。如果当日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则意味着资金余额是负数,同时也意味着保证金不足了。按照规定,期货公司会通知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将保证金补足,此举即称为“追加保证金”。如果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没有将保证金补足,按照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

案例

某客户账户原有保证金600000元。

(1)8月9日,开仓买进9月上证50指数期货合约10手,均价1200点,手续费为单边每手100元,当日结算价为1195点,保证金比例为15%。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1195-1200)×10×300=-15000(元)

手续费=100×10=1000(元)

当日权益=600000-15000-1000=584000(元)

保证金占用=1195×10×300×15%=537750(元)

资金余额(还可用于交易的资金)=584000-537750=46250(元)

(2)8月10日,该客户没有交易,但该指数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降为1150点,当日账户情况为:

历史持仓盈亏=(1150-1195)×10×300=-135000(元)

当日权益=584000-135000=449000(元)

保证金占用=1150×10×300×15%=517500(元)

资金余额(还可开仓交易资金)=449000-517500=-68500(元)

显然,要维持10手的多头持仓,保证金尚缺68500元,这意味着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必须追加保证金68500元。如果该客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没有将保证金补足,那么期货公司将对其持仓实施部分强制平仓。经过计算,449000元的权益可以保留的持仓至多为8.68手(449000元/1150×300×15%)。

这样,期货公司至少应将其持仓强平掉2手(10-8.68=1.32≈2手)。

投资者8月9日和10日的资金项目情况见表1。

表1资金项目情况表

(3)如果8月11日开盘前,客户没有将应该追加的保证金交给期货公司,且该股指期货合约以1035点开盘跌停,期货公司无法强平。这样,该账户的情况为:

当日平仓盈亏=(1035-1150)×10×300=-345000(元)

手续费=0(元)

实际权益=449000-345000=104000(元)

(4)12日,该股指期货合约又跳空下跌90点,以945点开盘并继续下跌。期货公司将该客户的10手多头持仓以开盘价强制平仓。这样,该账户的情况为:

当日平仓盈亏=(945-1035)×10×300=-270000(元)

手续费=100×10=1000(元)

实际权益=104000-270000-1000=-167000(元)

即该客户不仅把自有资金60万元全部亏光,还倒欠了期货公司167000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爆仓”(又称“穿仓”)。此时,客户不仅把自有资金全部亏光,而且期货公司还帮他垫付了钱,他还倒欠期货公司钱。

在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如果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资金的绝大部分都被交易保证金占用,而且交易方向又与市场走势相反时,就很容易出现爆仓。发生爆仓时,投资者需要将亏空补足,否则会面临法律追索。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特别控制好仓位,切忌像股票交易那样满仓操作。

案例

某投资者发现,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期间,当出现保证金不足时,有时会接到期货公司电话通知保证金不足要求追加,而有的时候没接到电话通知持仓头寸就被强行平仓了,这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方式通知客户”?于是该投资者拨通了期货公司的咨询电话。

投资者:“为什么当我的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不足时,有的时候会接到期货公司的电话通知,而有的时候没接到电话通知就给我强行平仓了呢?”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按法规规定,期货公司只有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得到客户确认后,才可以强行平仓。电话通知客户是通知方式的一种,有的时候电话方式无法通知到人,期货公司就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投资者:“期货公司怎么会无法以电话方式通知客户呢?”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比如客户留下的联系方式是手机号码,手机未开机、欠费停机或不在服务区等情况下就会出现期货公司无法以电话方式通知客户的情况。”

投资者:“那期货公司既没有得到我的口头确认也没有得到我的签字确认,怎么会认为我已对通知内容的确认呢?”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按期货经纪合同书的约定,投资者完成交易后,应对期货公司发出的成交确认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和结算通知进行确认。客户对于期货公司的通知确认分为明示确认和默示确认。所谓默示确认,通俗地讲,主要是基于《期货管理条例》有关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的规定。期货公司一般在开户合同里与客户约定期货公司将结算结果发送至指定的系统中去,如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或电子化交易系统。客户有义务及时查询自己的账户情况。如果期货公司按约定尽到了通知义务,而投资者进行了相应查询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否定表示,则视为投资者已对期货公司的通知内容进行了确认。如果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相应查询,也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否定表示,因为投资者没有履行自己的查询义务,同样视为投资者已对期货公司的通知结果进行了确认。这就是默示确认。”

投资者:“看来投资者应该及时查询自己的账户情况,尤其是注意查看当日的结算单,如果在结算单里有期货公司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就要及时地按通知要求处理自己的头寸才行啊!”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另外,如果投资者在查询自己账户权益情况时对期货公司的结算结果有异议或无法查询到结算结果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期货公司提出,以便保护投资者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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