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定

如题所述

山东省电动三轮车管理新规定具体如下:
1、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GB12995-2006的除外;
2、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文件实施后,违规生产、销售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
3、对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限行区域:
1、2023年2月15日起,设置限行区域振华街(兴武路路口至运河路路口)、G240(孟王庄北至夏津界)、G340(平原界至老城大桥)、S324(聂官屯至孟王庄北);
2、扩大限行区域,东至运河路(含)、西至兴武路(含)、南至古贝春大街(含)、北至北方街(含);
3、扩大限行区域,东至G240(含)、西至西环路(含)、南至南环路(含)、北至滨河大道(含);
4、限行区域内,每日早7点至晚7点禁止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和路内停放;
5、第二、三阶段限行开始时间由公安机关适时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6、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7、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
综上所述,山东将分三个阶段全面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同时将制定暂用车辆处置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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