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什么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如题所述

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是开除党籍。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据介绍,“政务处分”这个名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产生;相应的,监察机关已不再使用“政纪处分”这一概念。观察可以发现,此前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中,通常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XXX人”这样的表述;而如今,表述则变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XX人”。即“党纪政纪处分”变成了“党纪政务处分”。
早在2017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系列文章中就指出,“政纪”概念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2017年11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紧接着,2018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通报中,过去的“党纪政纪处分”表述变为“党纪政务处分”;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并不是简单的概念替换。仅就处分对象而言,政纪处分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更广,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了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也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
党员受了政务处分,还可能同时受到纪律处分
那么有人要问了,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是个啥关系?让我们以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吴斌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等问题”为例——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吴斌仁借新房搬迁和为其子操办婚礼之机,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0.98万元;并先后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及旅游活动安排。此外,吴斌仁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2月,吴斌仁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该案中,“开除党籍”为纪律处分,“撤职”则为政务处分。
由此可见,政务处分针对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律处分主要针对党员和党组织。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党员,其行为构成了违纪和违法,受到政务处分时,一样将受到纪律处分。
那么,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在使用时具体有何区别?
根据政务处分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者区别如下:
从处分主体上,政务处分作出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纪律处分则为党组织;
从处分对象上,政务处分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里就包括了党员以及非党员;纪律处分对象为党组织和党员;从适用情形上,政务处分适用于违法行为;纪律处分适用于违纪行为;从处理方式来说,政务处分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方式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第十二条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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