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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