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官乱判的后果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由于一审法官对法律以及事实的认定问题,导致判决有错误。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这也是一种纠错的过程,但是一审法院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供有关主要证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因而一审判决被二审判决所推翻,那么一审法官也是没有责任的。一审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由于自己做出了判决的结果,而上报为审判委员会的时候,审判委员会又改变了该结果。那么如果一审判决被二审推翻了,一审法官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有时候也可能会出现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却被二审推翻了的现象,二审的推翻后的判决却是错误的。对于这种现象,最后经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那么一审法官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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