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运用和公开等工作。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制度建设、标准制定;负责开发和维护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负责指导和监督信用管理工作。
市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运用和公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