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是什么

如题所述

罪数形态有以下这些: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分为吸收犯、牵连犯、结合犯、结果加重犯、持续犯、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方面。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人身权以人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3、犯意标准说:犯罪行为是在人的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单纯强调主观方面,容易导致主观归罪。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片面性。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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