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龄津贴什么时候调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执行的教龄津贴标准还是按照原来规定的教师教龄津贴若干规定精神来执行的,这个规定虽然时间比较长了,文件的出台时间是在1985年,但到现在也没有宣布作废,这也是目前发放教师教龄津贴的正式文件。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精神,享受教龄津贴的范围为各级公办中小学校的教师、公办幼儿园的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等。教龄津贴是按照教师教龄的长短分段发放的,即教龄不满10年,按照每月3元的标准发放;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每月7元的标准发放;满20年以上的按照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从这个规定来分析,教师的教龄津贴最低为每月3元,最高为每月10元。
教龄津贴是对教师这个职业的尊重和重视的体现,但目前的教龄津贴是一种象征性的,并没有实际的激励作用。1985年规定每月增加10元的教龄津贴,在当时教师每月100多元的工资中占了将近10%比例,这个激励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我也是当过教师的人,也享受过一两年的教师教龄津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师待遇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教师待遇是一个综合性的激励过程,在教师的工资待遇中,现在教龄津贴的比重非常小,取而代之的是教师绩效工资。当然也还有各种津贴存在,比如班主任津贴,乡村教师的生活补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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