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机器1台,价值100,000元,已投入使用,同时收到投资者80,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
000
银行存款
80
000
贷:
实收资本——XX投资者
197
000
二、说明
1、《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企业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该科目是
所有者权益类,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
股本”科目。)
3、企业收到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后,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如投资清单、银行通知单等),分别不同的出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1)收到现金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某投资人”科目。
(2)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原材料、
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资产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和在
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实收资本——X公司“(价税合计)